根據《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》,違規行為范圍涵蓋受托管理機構、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、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、科學技術人員、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、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。 其中,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12種情形: 一是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、評審、實施、驗收、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,實施“打招呼”“走關系”等請托行為。 二是故意夸大研究基礎、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、社會經濟效益,隱瞞技術風險,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。 三是人才計劃入選者、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,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。 四是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。 五是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,以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。 六是抄襲、剽竊、侵占、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,編造科學技術成果,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。